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69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黃河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市○○區○○路1巷4號2樓
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
相對人就前項金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1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7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