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33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頂麗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增列「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2巷73之1號」
「相對人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1之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