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951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奈米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21,196元合計 21,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