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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2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23號

聲請人
保保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成易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郵遞遭退回而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所示,其對相對人公司前開營業處所送達,雖因聲請人之營業處所遷移而遭退回,惟聲請人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即台北縣三重市○○街35巷10弄17號6 樓,所為之送達,業經該大樓管理員黃榮發合法收受,此有該收件回執在卷可稽,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聲請費用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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