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永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鼎強
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裁全字第950號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1年度存字第639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二期債卷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卷15期第9次5年期暨期第2期至第5期息票,並以91年度存字第63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