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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9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劉坤典

  • 當事人
    辛○○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976號聲 請 人 辛○○ 庚○○ 壬○○ 樓 己○○ 丁○○ 丙○○ 乙○○ 戊○○ 代 理 人 鄭智元律師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94年度存字第32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4年度存字第3283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壹仟柒佰張(每張壹仟股)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揭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全字第46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 (下同)150 萬元之合作金庫無記名 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0萬元之臺灣銀行支票及現金280, 491元,以94年度存字第32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 定期存單於95年8月1日到期,而臺灣銀行支亦有取回另作使用之需要,為此聲請以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力公司)股票1700張(每張1000股)變換上開提存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以得力公司95年8月15日收盤價4.96元計 算,1700張 (每張1000股)共值8,432,000元,已足供作為相對人之擔保,有其提出95年8月16日聯合報附卷可稽。次查 ,本院依職權自網際網路調取該公司95年9月4日股票交易資料,該日之前一日即同月1日之收盤價每股5元,該日之最高價為5.1元,最低價為4.98元,本院又依職權調取之日K線 圖、週K線圖及月K線圖,該公司自94年5月迄今股票交易 格平均維持在4.5元以上,有網路資料四張在卷可查,以每 股4.5元計算,1700張 (每張1000股)股票之價值765萬元, 聲請人主張以1700張 (每張1000股)之得力公司股票變換上 開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以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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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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