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54號
- 聲請人
- 協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4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業經撤銷解散登記在案,其法定代理人實際居住地址亦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址業已遷出至台中市南屯區○○街116 巷10弄17號,此業經本院調閱其戶籍資料查明屬實。聲請人於未聲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之情況下,即稱無法送達相對人而提起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