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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5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蓓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請人
協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大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4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業經撤銷解散登記在案,其法定代理人實際居住地址亦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址業已遷出至台中市南屯區○○街116 巷10弄17號,此業經本院調閱其戶籍資料查明屬實。聲請人於未聲請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之情況下,即稱無法送達相對人而提起本件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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