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朱漢寶

  • 當事人
    台灣京瓷美達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082號聲 請 人  台灣京瓷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鄭渼蓁律師 錢佳玉律師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剛田哲夫」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書 記 官 黃瓊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