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333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得聖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5樓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此觀同法第239條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