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460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宏佳藥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0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27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