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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4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43號

聲請人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彰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91年度票字第14703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字第2598號裁定確定,其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900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102元第二審裁判費 45元 (相對人支出)第二審送達郵費 68元 (相對人支出)合 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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