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587號
- 聲請人
- 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一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一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貳拾肆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一一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八○三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一號民事裁定影本一份、提存書影本一份、執行命令影本一份、囑託查封登記書影本一份、協議書影本一份、同意書一份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一號卷、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八○三號卷及九十五年存字第一一一三號提存卷查明無訛,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