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3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3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上3人共同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69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3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41,792元 聲請人繳納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12,990元 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697,932元 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證人旅費 530元 相對人繳納合 計 1,153,244元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上列訴訟費用,扣除相對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697,932元、第二審證人旅費530元(697,932+530=698,462)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4,78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3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