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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吳光釗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告
    張銘鋒即龍客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698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張銘鋒即龍客商行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款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六七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光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七千零五十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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