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67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弘昇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99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 (下同)10,680 元 (見本院95年度訴字第7996號卷第2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6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