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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7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777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車都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7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22,780元 由聲請人繳納合   計 22,78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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