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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
  • 被告
    榮紳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865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榮紳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45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民事民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334元 聲請人繳納。 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聲請人繳納。 合 計 27,534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之金額:27,5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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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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