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楊雅清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晴慧、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馮天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張晴慧 相 對 人 恩雅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洪誠 相 對 人 馮天賢 鄭惠方 馮秀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更正裁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 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僅記載相對人鄭惠方,漏未記載其餘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裁定並無誤寫、誤算,裁定中所表示者亦與本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此經本院職權調閱卷宗審認屬實,先予敘明。至裁判確定證明書係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核發,如有錯誤,應由書記官查明後重新製作發給之,是聲請人稱裁定確定證明書僅記載相對人鄭惠方,漏未記載其餘相對人等語,依上說明,應由本院書記官依職權查明後辦理,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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