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之3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7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 聲請人支出。
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 聲請人支出。
合 計 3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