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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9號

聲請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創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之3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7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0,700元 聲請人支出。

公示送達登報費 600元 聲請人支出。

合 計 31,3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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