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有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相對人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丙○○之住所均係設於台北市○○區○○街2段73號12樓之1,此有丁○○○、丙○○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寄送之存證信函,乃對台北市○○區○○街2段73號12樓之6、台北市○○區○○街2段73號12樓之3為送達,此有該郵件回執二份在卷足憑,尚未對丁○○○、丙○○之住所送達,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