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請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有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居住地址、戶籍不詳,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相對人上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丁○○○、丙○○之住所均係設於台北市○○區○○街2段73號12樓之1,此有丁○○○、丙○○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寄送之存證信函,乃對台北市○○區○○街2段73號12樓之6、台北市○○區○○街2段73號12樓之3為送達,此有該郵件回執二份在卷足憑,尚未對丁○○○、丙○○之住所送達,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炎暾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