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6348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882號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判決駁回相對人立山公司上訴而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立山公司、丙○○○負擔,其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立山公司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立山公司、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9,764元合 計 19,764元附註: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雖應由相對人立山公司負擔,惟相對人立山公司已自行繳納,故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