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廣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貳佰零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83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計 算 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203元 │提出繳款收據1為證 │├───────┼───────┴──────────┤│合 計 │50,203元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