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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翁昭蓉

  • 當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宗潔即以勒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53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楊宗潔即以勒商行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9,580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504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5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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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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