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2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7號

聲請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邦佑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五三九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台幣叁拾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562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叁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甲類第1 期債票,並以94年度存字第539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業已屆期,亟需領回以辦理還本取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