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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4號原   告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威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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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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