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7號

原告
俊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菀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