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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陳邦豪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冠傑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光淙(原名乙○○)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邦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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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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