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號
- 原 告
- 上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弘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弘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