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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上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金弘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叁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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