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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2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告
甲○○
被告
博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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