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4號
- 原告
- 黃永旗即豐祥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原告
- 甲○○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4號
丁○○
乙○○
上列當事人與台灣電力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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