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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告
台灣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台灣住友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肆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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