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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告
泰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3,0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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