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8號
- 原告
- 天翼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為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列冊陳報被查封物品之價值(裨益本院查核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8號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列冊陳報被查封物品之價值(裨益本院查核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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