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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7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告
天翼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為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列冊陳報被查封物品之價值(裨益本院查核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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