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朱漢寶
- 當事人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3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訴字第10398號確認買賣契 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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