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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林欣蓉

  • 當事人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440號原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經典傳訊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零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2年8月1日起提供智慧大師網路教學平台供被告使用,惟被告僅支付費用至93年1月31日止 ,自93年2月起至95年6月30日止均未再付費,合計尚欠1,220,100元未為支付,迭經催索迄未償還,爰依兩造所訂之契 約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統一發票、送貨單、合作備忘錄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26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均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兩造所訂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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