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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2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劉敏卿律師
被告
唐麗文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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