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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原告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國有財產局、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多隆工程有限公

司因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

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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