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 原告
-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國有財產局、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多隆工程有限公
司因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
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