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國有財產局、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原   告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國有財產局、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多隆工程有限公司因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素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