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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上訴人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多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庭四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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