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87號
- 上訴人
- 翌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環宇環境事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樓之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多隆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庭四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