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94號
- 原告
- 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