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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9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94號

原告
捷宇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應繳裁判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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