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6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柏涓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二行關於「按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原本敘明、正本漏繕,正本與原本不符)。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