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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   告  捷盟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臺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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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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