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62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盧 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複代理人
- 嚴嘉雯律師
- 被告
- 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紀瑞和
- 訴訟代理人
- 林長振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紀瑞和為被告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紀瑞和,但於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四日就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一四六二號民事判決前,兩造當事人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故本院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命紀瑞和為被告花園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