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4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67號
- 原告
- 摩奇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之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