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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20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20號

原告
乙○○
被告
生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即生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釋明與「啟盛冷凍肉品」之關係,並檢附「啟盛冷凍肉品」登記資料及證物正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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