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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生峰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甲○○即生峰商行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20號原   告 乙○○ 被   告 生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即生峰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3時 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釋明與「啟盛冷凍肉品」之關係,並檢附「啟盛冷凍肉品」登記資料及證物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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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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