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
- 上訴人
- 冠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叁仟伍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