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188號
- 上訴人
- 冠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6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3頁)。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14至115頁之裁判費答詢表),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