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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2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26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五年訴字第一二三二六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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