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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蔡政哲

  • 當事人
    常景有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39號聲 請 人 常景有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許明桐律師 相 對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339號原告常景國際健康事業 有限公司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常景有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為原告常景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常景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被告即相對人乙○○○○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將該債 權讓與聲請人,爰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規定准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為證。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原告常景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已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惟相對人即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依首開規定,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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