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376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邦立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戊○○
丁○○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陸萬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叁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3 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邦立消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邦立消防公司)邀同被告丙○○、戊○○、丁○○及庚○○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7月起陸續向伊借款,計新台幣(下同)2,710,000 元(各筆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各詳如附表所示),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債務到期,且若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邦立消防公司就上列各借款僅各繳納本息如附表所示之最後計息日,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列各借款均視為到期,目前仍積欠伊本金960,0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爰依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綜合授信約定書、借款撥貸書、單筆放款繳息狀況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18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23至27頁),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均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