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65號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甲○○因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