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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5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邱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65號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甲○○因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池東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